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调查程序和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城管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查清的违法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城管执法人员对查处违法事实时,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如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中并无完整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和有序,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调查措施不明确、方式不规范,手段运用不全,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问题,本款对城管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调查程序开展和措施的运用分五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项是关于实施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检查,是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违法事实,提取证据的执法活动。城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对象,一般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现场检查是发现和提取证据的重要途径,检查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的主要证据形式。城管执法人员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必须是依法有权进行检查的现场,即进行检查的场所必须与其履行的职责活动有关;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名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现场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表明身份,向出示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事实的情况进行勘验、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二是其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三是所记载的内容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于,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明违法事实的有力证据之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有关情形;二是必须由在场的城管执法人员负责制作;三是记录完毕,必须交在场的被检查对象的人员阅示,如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决定重新检查;四是检查笔录应当交被检查对象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五是参与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六是笔录使用的语言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准确。

第二项是关于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的规定。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勘验是在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的对象一般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工具。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为此,城管执法人员在实施勘验时,可以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制定规范与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规范大致相同。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综合、形象、直观、准确等特征,对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相当的证明力。为此,在运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时,要遵循合法、适时、真实、细致和连贯的原则。所谓合法,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制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程序和方式制定。所谓适时,是指制作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真实的发生过程同步进行,既不能事先制作,也不能事后补充制作。所谓真实,是指制作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掺杂使假。所谓细致,是指应当确保视听资料的质量。所谓连贯,是指视听资料的制作应当先后连接,不能断断续续。需要说明的是,勘验笔录与现场拍照、录音、摄像等可以互为补充、互为印证,共同构成勘验笔录的整体,全面客观的反映勘验实际情况。

第三项是关于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规定。为了解案情、查清违法事实,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对案件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询问是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收集措施或者方式。询问的对象包括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的程序与规则:一是必须围绕违法案件事实展开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情况;二是询问时要有二名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三是对当事人要告知回避权利,对证人要讲明配合的义务;四是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记录应当与询问同步进行;二是记录要客观全面;三是字迹要工整;四是询问完毕应当请当事人、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是参与询问的执法人也应当盖单或者签名。

第四项是关于查阅、调取资料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为了查清案件,可以去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后应当请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在复印件盖单确认,作为认为违法行为的依据之一。

第五项是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时,除可以采用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证据登记保存、扣押等,由于执法部门实施检查等措施带有一定强制性,为此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取证,确保执法手段和程序合法、规范。

为使城管执法人员能更好的进行现场检查,使行政执法工作更趋规范、有序,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根据本款规定,对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手段、方式和程序作具体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固定证据方式的规定。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往往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对此,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请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