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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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一个部门综合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在具体实施城管执法工作的过程中,部门和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几个环节之间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方面就具有高度的相互依赖性,往往缺一不可。又例如,有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本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其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集中给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部门。由于将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城管执法部门之后,其依然承担着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这些部门应当注意发挥好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必要的疏导,以减轻城管执法部门的压力。此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到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要达到高水平的城市管理目标,必须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各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城市管理领域里行政管理职权的无缝衔接。综合上述两方面理由可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支持、配合、协作或者保障,对于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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