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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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不必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列举了几项停止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事项,都是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宗旨而确定的。

一、重新就业的

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应征服兵役的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完胜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失业人员只要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就成为一个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

三、移居境外的

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移居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处于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的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扩大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失业率,是所有政府面临的任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就会有悖于失业保险制度关于"促进再就业"的宗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5种情形,删去了两种情形,即"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删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主要考虑是,被判刑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是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删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要考虑是,对限制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的规定,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利于扩大受益面,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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