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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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主旨

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具有法定授权、实施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的主体。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受部委托,组织拟定全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综合管理、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区县三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权益记录查询和其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经过多年的改革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市场服务机构为辅助、以社区服务为基层平台、以网络通讯服务为基础平台、以信息化手段为基本技术支撑的服务网络。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均设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分层设置分级管理的经办组织系统。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应从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需要以及机构编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出于增强基金互济功能,消除人员跨地区流动障碍的考虑,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按照统筹层次设立经办机构,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实现集中管理,有利于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需要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量向基层延伸,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可以方便广大参保个人和参保单位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今后社会保障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断扩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予以保障。

1、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费用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的费用主要有工作人员经费、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中,工作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工作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经办业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其中,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2、社会保险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同级财政,是指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地区的财政。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其工作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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