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的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随之而来,非法泄露、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频频出现,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监督过程中,掌握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大量信息。如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工资总额、个人工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这些信息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如果泄露,不仅可能会给用人单位、个人带来很多困扰,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权利,本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这里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获取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部门,如审计机关可能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获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