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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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广,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仅依靠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还不足以保障社会保险运行不出纰漏,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社会保险进行广泛的监督,弥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的不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举报、投诉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众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因此,及时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不仅是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的需要,而且是推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对有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处理,保障公众监督渠道的畅通。

1、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推诿。依照本法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的部门、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各部门、机构对各自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举报进行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各部门、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本机构的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为举报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还可以依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如《郑州市社会保险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而且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 000元。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应当积极支持、合理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报道,为其准确及时报道提供便利。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为了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应当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接受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必要时,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采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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