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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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原第四十条之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情况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向他人提供担保,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资金性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性质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运作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能进行风险投资,也不能向他人提供担保。所谓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证合同、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或以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财产和权利提供抵押、质押,向债权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或者由债权人依法从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其所有者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安全使用,其对公积金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随意处分权,更无权以住房公积金向人民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主管人员是指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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