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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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条规定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下的责任方式。这里的“危及”应当是:

第一,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而非已经结束;

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危及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不可能危及;

第三,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非自然原因。对正在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赋予被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停止侵害

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例如,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上出现侮辱自己的文章或者盗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的法律适用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因邻居装修施工占用通行道路,不按约定堆放装修材料阻碍交通的,被阻碍通行的人可以要求其尽快清理,排除妨碍。又如,将污染物排放到河流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碍,清除污染物。

对此,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在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构成危险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威胁和现实可能性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其人身、财产面临遭受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可能被侵权的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例如,住宅小区的树木出现树枝将要断裂,或者树干枯死,随时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或者停在树下的车辆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树木管理责任人消除隐患,避免损害的发生。又如,住宅小区内的下水井盖丢失,极易造成对人身的伤害,负责井盖管理的人,有责任补上井盖,防止侵害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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