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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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其中,“首要分子”的范围在刑法总则中已作了明确的界定。“罪行重大”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的”,是指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并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对此,本款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刑。应当注意的是,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这种有可能参加人数较多的聚众犯罪,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分子区别开。2.必须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企图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3.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人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行为,如制定计划、策略等;“实施”,就是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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