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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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药广告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所谓农药,按照1982年4月10日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凡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农药广告则是指农药生产或者销售厂家,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农药产品的广告。

我国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农药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或调节生长、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科学地使用农药是提高农作物产量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由于农药供应紧张,流通环节混乱,有些单位和不法分子乘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牟取暴利,对农业的危害很大,农民对此意见非常强烈。为了加强农药管理,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清理整顿农药流通的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

(二)由于农药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某一特定区域的农业收成的好坏,同时又因为使用农药不当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所以本条对农药广告的内容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即:第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断言的;第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第三,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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