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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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广告法》关于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两条,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另一条是第四十七条的其他违法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和欺骗,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广告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全面的分析。不过,对于侵权损害来说,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

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也不例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和欺骗,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上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的运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接受广告的代理委托时、广告发布者在接受发布广告的委托时,均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责任,如果他们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明知是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就是侵权的共同行为人,应当与广告主一道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他们疏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应当发现所接受委托的广告虚假而未发现,承担设计、制作、发布的,也应当承担由于他们的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由于三者的共同过错发布虚假广告,给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时,则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全额赔偿。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从查找,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落空,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即由他们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现在有许多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取利,于是有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便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坑害消费者。这种现象的社会危害性比其单纯的虚假广告来,更为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止这种现象的蔓延,本条第三款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的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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