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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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条的规定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组织对工程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的考核,组织本地区的质量检查。各级城市,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贯彻国有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对上报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计量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防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里的法规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只要不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低触,仍然可以继续执行。

(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包括: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项内容所制定的标准,有关安全,卫生,环境,基本功能要求的标准;必须在全国统一的规范,公差计算单位,符号,术语建筑核语与制图方法等基础标准;与评价质量有关的试验方法和检测方法标准;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程和产品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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