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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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门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要责令其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补交建设档案,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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