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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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用,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发包活动中,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规定,依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因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将导致参与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设备和施工管理能力达不到工程建设保证质量的基本要求,不仅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更可能是因质量控制水平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或达不到建设功能要求,从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为此必须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1。对勘察单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对设计单位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通常指监理费用),视情节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视情节处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视情节可责令以上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二款是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因其本身就不具备行为资格能力,其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给予取缔,使其不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收入给予没收,同时,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还应按本条第一款罚款。

本条第三款是对以欺骗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承包单位虽有资质证书,但其资质证书是以欺骗方法如隐瞒事实,假借资金和技术人员等取得主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的,同样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必须吊销资质证书。因为其本身就不合资质条件,就不能有行为资格。与此同时,对这种明知违法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还要按本条第一款给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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