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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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织事故调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发现事故责任者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或者在接到检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立案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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