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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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此次修改吸纳了这一内容,并作了适当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总体上监测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的可操作性实施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加具体、实用、有针对性的方案。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当紧密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时,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中提出的要求。

(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只有真实、准确,才能有效地反映食品安全的状况,作为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成为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预警线”,第一个“安全阀”。

(三)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对食品实施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代表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的行为,其监测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如果不支付需要采集的样品费用,不仅会增加被检查单位、人员的负担,也不利于保证检验机构的中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公正。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采样行为,本条明确规定监测机构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需要建立在大量的、真实的、广泛的基础数据之上,许多数据都是要通过进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采集才能得到的。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担心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各种方式阻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其种植养殖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采样,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在本法修改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仅规定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场所采集样品收集数据,对企业的配合义务并未提出强制性要求,导致监测机构“采样难”。因此,此次修改对企业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企业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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