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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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下,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规定。

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作不仅体现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还体现在上下级之间。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能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同时还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便于其根据相关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避免危害发生或扩大。食品安全无小事,即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未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只是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也应当启动通报和调查程序。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仅仅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步,后续还需要结合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开展评估、调查等工作,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进一步判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发现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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