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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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13条的修改,增加了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收费,采集样品应当付费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个阶段。危害识别,是指根据相关的科学数据和科学实验,来判断食品中的某种因素会不会危及人体健康的过程。危害特征描述,是对某种因素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予以定性或者对其予以量化。暴露评估,是通过膳食调查,确定危害以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同时计算出入体对各种食物的安全摄入量究竟是多少。风险特征描述,是综合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总结某种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作,它的整个过程会运用到很多食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得出的数据必须精确无误,才能够有效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个科学、客观的过程,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囊括所有对食品安全构成危害的因素。例如致病性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就是生物性危害;食品添加剂中的化学成分、农药和兽药残留等化学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就是化学性危害;高温、冰冻等物理条件或者掺入金属碎屑等物理杂质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就是物理性危害。界定到底属于“生物性”、“化学性”还是“物理性”危害,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危害识别”的重要阶段,基于这一界定,才能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而选择恰当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手段。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经验。(2)可以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能发挥积极作用。(3)对于在WTO框架协议下开展国际食品贸易具有重大意义。(4)是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人员构成。

第一,关于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据本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关于职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三,关于人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经验,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只有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才能把潜在的健康风险及时告知公众,真正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的作用。为保障其权威性和准确性,风险评估结果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公布,具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评估

对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本条规定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这是因为,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于动植物本身可能没有明显危害,但是往往因其残留影响到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规定这些相关评估工作要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四、评估不得收费,采样应当付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为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而进行的一种政府行为,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生产经营者对评估有配合采样的义务,但没有付费义务。为防止在实践中,有关人员和机构借评估行为乱收费,或者不合理地采集样品,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此次修改增加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这样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企业支付样品的费用。对于评估机构拒不支付样品费用的行为,企业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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