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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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14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对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作了明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为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使食品安全评估的启动情形更加明确,此次修改吸收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形下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并且可以主动对某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针对性监测,能够较早地发现问题。群众举报也是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的具体引导,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作,它是运用很多专业知识,经过精确的测算和分析得出的结果,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国家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监管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需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监管的重点,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发现食品危险因素的高发领域和高发品种,从而确定监管重点。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这些物质经过科学论证证实会危害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随着现代食品加工技术和新原料不断应用于食品生产,有可能会出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这时就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新发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判断。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等许多种类,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不同,在食品中所允许的含量也不同。因此在判断某一因素是否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仅仅通过简单的分析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因此就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和数据,最终作出准确可靠的判断。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也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尽快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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