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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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生产食品的企业自己制定的,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企业标准的范畴。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制定企业标准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本条的规定,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体现了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1.新法删除了原法“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法相应的规定。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或者全省的平均水平,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的市场竞争力。国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

3.企业标准是该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时,应当严格遵循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按照该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验,保障其生产食品的安全。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果发现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地方标准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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