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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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原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较为原则,即“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新法对公布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关于公布的主体。新法明确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关于公布的内容。依照本法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关于公布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已成为当今最便于公众查阅的方式。因此,此次修改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能够为公众广泛知晓的要求。

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的处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新增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解答职责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因此,与标准的制定权相一致,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解答。“有关部门”主要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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