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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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原法第27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作了规定。本条在原法基础上作了修改:一是第1款个别项中的内容有所增加;二是增加了第2款。

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本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

除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生产经营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1项是对场所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场所的大小和布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二是场所应当整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干净整洁。三是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食品安全。

第2项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一是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二是应当配备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设备或者设施,如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3项是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与原法相比,新法在要求配备的人员前增加了“专职或者兼职”,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具体如何配备,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和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自主决定。根据本项规定,一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员工。本法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应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三是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食品安全。本法第4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4项是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固定,并有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的物品,保证食品安全。

第5项是对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使用前,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使用过的炊具、用具等应当及时清洗,保持清洁,防止病菌孳生。

第6项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由于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湿度可能影响食品的品质,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新法增加了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湿度的规定。由于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可能导致食品被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新法增加了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的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操作不当容易导致食品污染,形成安全隐患,甚至直接影响食品安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二是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影响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影响食品安全。

第7项是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由于饮具和容器的安全状况会影响直接入口食品的安全,因此,新法增加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饮具和容器的规定。根据本法第150条的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涂料。餐具和饮具主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碗筷、勺子、盘子、杯子等。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8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要求。由于容器和售货设备直接接触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对其安全会产生影响,因此,新法增加了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和售货设备的规定。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衣着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在生产经营时,应当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避免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污染食品,影响食品安全。

第9项是对用水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离不开水,使用安全、卫生的水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目前,适用的是2006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10项是对洗涤剂和消毒剂的要求。保持餐具、饮具、炊具、用具和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的清洁、无毒,不可避免地会用到洗涤剂和消毒剂,不洁、有害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容易以食品相关产品为媒介污染食品。因此,应当保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11项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兜底条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多,链条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上述10项要求实践中可能难以全面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如本章第2节关于生产经营控制的相关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守、符合。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车站码头等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因此,新法增加第2款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6项的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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