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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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安全食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企业应高度重视生产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害控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这些措施切实可行。这是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关口前移,把危害降到最低,全面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作出了规定。

具体需要制定哪些控制要求措施,本条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

(一)原料控制。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原料合格。可现场查验原料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原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原料进行验收审核。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在生产工序上,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次序和产品的特点,分开设置,分开操作,防止前后颠倒,交叉污染;生产设施、设备要清洗、消毒;贮存、包装时应当注意环境卫生以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也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开展自行检验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试剂、标准样品等,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具备开展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为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检验仪器设备精度必须符合要求。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委托外部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选择获得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企业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以备查询。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运输、交付也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控制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要求运输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根据食品种类不同特殊要求保证相应的温度和湿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等。交付是生产者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阶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交付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其所生产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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