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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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提出了要求。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体现了政府监管思路的一种转变。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力量是不够的,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激励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存在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设施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为了消除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隐患,保障食品的安全,就要设法及时发现它,进而采取消除的措施。除了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外,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自身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价更为重要,也最为常见和普遍。因此,本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检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检查本企业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操作。(2)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餐具、饮具、包装材料等是否清洁、无毒无害。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食品贮存和运输是否符合要求。(3)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5)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记录查验制度,生产企业出厂食品是否经过了检验。(6)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8)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9)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一定条件要求,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如设施、设备不合格,需要改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将这一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都应详细地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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