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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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改增加的内容。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对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交易潜藏着一定风险,例如食品入网经营者资质、信誉良莠不齐,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增大,甚至出现入网经营者注销账户导致消费者难以求偿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规范,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根据与买卖方双方分别订立的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类平台为中介型或者开放型的平台。

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本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身份的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

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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