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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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食用农产品不同于加工食品,一般具有鲜活、易腐、无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保存期短等特点,所以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规定了特别的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商业业态,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食用农产品的70%以上经过批发市场进入百姓的菜篮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一级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和三级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市场,是直接从产地收购农产品、向中间批发商或代理商销售的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一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中间商或零售商。三级批发市场,其批发商从二级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再销给零售商。正是由于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所以需要在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承担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批发市场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方式。履行这一职责,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如果因为条件所限无法配备,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一章的规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管理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经农业、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出的是,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既可以采取一般实验室检验方式,也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式。

二是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因为不是执法部门,所以无权对销售者予以处罚,但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批发市场没有履行上述职责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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