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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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要求。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方式。实践中,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夸大保健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新法专门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定。

1.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广告首先是食品广告,应当符合本法第73条第1款关于食品广告的规定,即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为防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误导性宣传,避免消费者过度依赖保健食品,耽误必要的药物治疗,与第78条中对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一致,本条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为便于社会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的广告,除遵守本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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