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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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等注册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等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明确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组织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或者备案材料是监管部门准予注册或者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监管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是重要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主管部门在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为此,本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是保证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产品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条件。既已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就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和要求,否则将难以保证产品安全。企业不按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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