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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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释义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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