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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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作出判决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经过评议后作出判决。这里的“评议”,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进行集体研究,交换意见,最后对案件的处理形成决议的过程。在评议中,审判人员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审判长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本条规定,判决有以下三种情况: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判决具体包括犯什么罪、处何种刑以及具体刑期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应依上述标准确定是否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决在性质上是无罪判决,与前项无罪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相同。法院判决后,如果侦查机关后来又取得了犯罪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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