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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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本条规定的抗诉是指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1.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2.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3.适

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4.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5.审判程序严重违法;6.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该重则重,该轻则轻,而不是一味地从重打击,在适用本条提起抗诉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不能只抗轻判不抗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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