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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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的规定。

释义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在本条第一款中明确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三个内容: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范围的规定。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形式,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公信和权威所不可缺少的。考虑到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本条第一款针对二审的实际情况,对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以下四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这里所说的“事实或者证据”,二者是选择关系,是指对其中之一有异议。所谓“异议”即不同意见。本项规定并不是说只要诉讼当事人有异议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而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分析后认为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才决定应当开庭审理。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案情重大,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需要慎之再慎,只要被告人提出上诉,就应开庭审理。这里的“死刑案件”,既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时提出上诉,也不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第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案件的情况决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本款所说的“开庭审理”,是指参照第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进行审理,即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辩护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本款所说的“组成合议庭”,是指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款是关于不开庭审理的规定。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的情况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定罪的证据充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也应当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意见。

第三款是关于第二审审判地点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样规定一是方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从法律效率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发选择审判地点,二是在案发地、原审地点进行二审更便于了解案情,方便当事人应诉,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开庭还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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