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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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终审判决、裁定的规定。

释义

“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一经人民法院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这种判决、裁定,应当立即依法交付执行。它表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终审的判决、裁定,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再提出上诉、抗诉。如果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有两种: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因此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其判决或者裁定虽然也不能再提出上诉、抗诉,但在宣告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必须依照本法第三编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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