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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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在必要时成立的临时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因此,在需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时,必须临时提出人选,经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有法定性,根据本条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其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必须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其他人员不能被提名为调查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要调查的事项的实际需要来考虑,其规模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委员会的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可以应调查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参与调查工作,但不进入调查委员会成为其组成人员。

关于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法律没有规定,由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由于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因此,调查委员会的人数至少应为3人。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是否应为奇数,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数,有的是奇数,有的是偶数。由于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形成不必采用表决的方式,因此,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既可以是奇数,也可以是偶数。

为了就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与调查工作所涉及专业有关的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如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但他们不是调查委员会成员,只是与调查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一道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

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本条规定了在特定问题调查中实行回避制度。首先,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其次,这里的“其他人员”,包括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至于调查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实行回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工作人员在调查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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