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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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主旨

本条是对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酸雨正呈蔓延之势,是继欧洲、北美之后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80年代,我国的酸雨主要发生在以重庆、贵阳和柳州为代表的川贵两广地区,酸雨区面积为170万平方公里。到90年代中期,酸雨已发展到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及四川盆地的广大地区,酸雨面积扩大了100多万平方公里。以长沙、赣州、南昌、怀化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现已成为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地区,其中心区年降水pH值低于4.0,酸雨频率高于90%。以南京、上海、杭州、福州、青岛和厦门为代表的华东沿海地区也成为我国主要的酸雨区。华北、东北的局部地区也出现酸性降水。1998年,全国一半以上的城市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其中70%以上的南方城市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北方城市中西安、铜川、图们和青岛降水年均pH值低于5.6。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划定专门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采取必要的从事加以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99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划定了全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依据和条件

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来划定。当然,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是必须考虑的。

三、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区域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区域包括:已经产生酸雨的地区、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

目前我国酸雨控制区包括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城市、地区,总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约80万平方公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约29万平方公里。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约为全国排放总量的60%。

根据《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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