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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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主旨

本条是对煤炭开采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

煤炭是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是以煤炭为主,一般占整个能源消耗的70-80%。这种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的大气污染以煤烟型为主。目前,全国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约占总量的70%以上。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达2800多万吨,其中所用的煤炭大多是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由此燃烧排放出来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致使大气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在能源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推行煤炭的清洁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这种情况,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所谓煤炭洗选,是指通过一些机械方法脱除煤种的矿物质,并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的产品。煤炭洗选是我国发展洁净煤的源头技术,其技术成熟,运行成本低。常规的物理选煤可除去60%的灰份和40%-70%的黄铁矿硫。经过洗选的煤炭还可以大大提高燃烧效率,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无效运输。据有关资料显示,入洗1亿吨原煤一般可以减少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100-150万吨。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原煤入洗率还不足1/4,大量的原煤处在直接燃烧的状态,既浪费了资源又增加了环境压力。因此,国家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行煤炭的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促进洁净煤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二、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对我国大气环境的危害相当严重。所谓高硫份,根据国家煤炭行业部门的技术准则要求,一般是指含硫量在3%以上的煤炭,含硫量在2%-3%之间的属于中高硫煤,1%以下的属于低硫煤。目前我国中高硫煤的产量约为9600万吨,为全国煤炭总产量的7%。对高硫煤的开采进行限制,可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20%左右。因此,对高硫煤的开采进行限制,既有必要,在经济上也是可以承受的。国家煤炭有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考虑到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对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煤炭洗选对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两种情况对煤矿的建设提出要求。

1.对于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所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虽然着眼点在要求煤矿建设配套的洗选设施,但真正的目的是要求煤炭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已经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对已经建成的煤矿,其要求是不同于新建的煤矿的。对新建煤矿的要求比对已建成煤矿的要求要严格。对于已经建成的煤矿,原则上是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减少所采煤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

三、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含放射性物质的煤矿,比如含铀矿石,对大气、水体和土壤都可能造成污染,进而危害人体健康。含砷的煤矿同样对大气、水体、土壤均可能产生污染,对人体健康也有严重危害。因此,对含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煤矿,国家严格限制开采。如果煤矿中这些物质的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国家禁止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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