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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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主旨

本条是对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禁止通过的管辖海域。本条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并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对转移危险废物,本条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两者规定是一致的。

二、事先取得书面同意的管辖海域。本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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