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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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允许向海上倾倒废弃物的批准部门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必须得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法附则第九十五条对“倾倒”进行了定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因此,倾倒是以处置废弃物为目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将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进行的任何故意处置;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或其他载运工具在海洋中进行的任何故意处置;3.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将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进行的任何贮藏;4.为了达到故意处置的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进行的任意弃置或任意贮藏,如海上开采油气的平台在海上的弃置。但是,倾倒不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所产生或伴生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处置,如机舱污水、平台采出水等的排放(本法其他章的条款对这些废弃物的排放作了相应的规定);2.在海洋中并非为单纯的物质处置而放置的物质,如电缆、管道和海洋科研调查装置等;3.处置或贮藏直接产生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必须申领许可证的规定。需要向海上倾倒废弃物的任何单位(即废弃物所有者或倾倒作业者,但倾倒作业者必须受废弃物所有者的委托),必须提前2个月(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则必须提前6个月)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提交废弃物特性成分检验单以及有关倾倒的方式、规模、数量、废弃物所有者和倾倒作业者等有关材料。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倾倒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则在6个月之内),按照规定程序对倾倒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废弃物在海上指定的倾倒区内倾倒是合适的,则发给倾倒许可证。倾倒申请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废弃物的倾倒作业。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在境内倾倒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其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所有管辖的海域内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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