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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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旨

本条是对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制度。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又对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近20年的立法实践证明,建立统一审议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它为保证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立法法总结了全国人大多年来立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这一规定,并对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既考虑到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方面的作用,又明确了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的职责,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与的立法工作的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一、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关系

1998年6月2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对统一审议及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的讲话,他指出:“改进和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印发会议。从程序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因为需要有一个立法综合部门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使制定的法律与宪法保持一致,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法律委员会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立法综合部门。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统一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是同法工委共同进行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要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对法律案的一些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共同协商解决。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充分反映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要建立协调和反馈制度,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时,无论是文字的修改,还是内容的修改,都应反馈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其他专门委员会都要配合和支持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的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法律委员会提交法律草案后,还应继续对法律草案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之,全国人大机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目标是一致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法工委都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立法、监督工作。”李鹏委员长的讲话,总结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关系,对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立法法根据全国人大多年来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为了加强法律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配合,规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这些规定为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中的作用,维护法制的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的具体程序

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立法经验的总结,是保障常委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相互一致,避免各项法律出现矛盾的重要手段。法律委员会如何进行统一审议呢?通常情况下,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初审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做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认真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初审的意见,准备在常委会二次审议该法律草案时印发会议。第二,根据立法的需要召开有关地方、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各方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第三,将法律草案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意见书面反馈回来,进行归纳整理。第四,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向全社会公布,对反馈意见也要负责整理。第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草案逐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修改时应当注意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该法律案提出的审议意见。对于重要的不同意见,能够采纳的,应当及时在法律修改稿中进行修改,不能采纳的,也要认真研究。为了使立法工作更加深入、扎实,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方面提出的重要不同意见有所了解,本法明确规定,对于重要的不同意见,无论是否被采纳,法律委员会都应当在修改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同时,为了及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本法还明确规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大多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召开的,但在法律案准备交付表决的当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律委员会要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召开会议,因为法律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供当次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们为审议作好准备。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对法律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律案进行逐条审议,具体修改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记录整理。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法律的不同阶段,提供不同文件材料。通常在常委会初审后,法律委员会要向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及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常委会二审后,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常委会三审期间,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意见的汇报。

法律委员会承担着统一审议的任务,工作量大,责任也重大。法律委员会在1988年就制定了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审议法律案要遵循的几个原则作出了规定:一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指导;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注意研究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研究外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参考借鉴其中好的有益的内容;四是注意研究有关法学理论;五是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避免相互矛盾、抵触;六是注意法律的规范化,力求用语、概念清楚、准确、科学,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七是广泛征求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重视不同意见。十多年来,法律委员会换了几届,但每一届都是努力按照规则,认真履行着统一审议的职责,到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召开会议124次,平均每年开会40多次。与此同时,其他专门委员会也都努力工作,尽职尽责,为提高国家立法质量、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付出了辛勤劳动。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是为了有利于法律委员会与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沟通审议法律情况作出的规定。因为许多法律案,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在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有些问题的看法可能出现不一致,有时还可能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需要及时沟通。实践中,法律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重要的不同意见进行探讨,力求使问题得以解决。立法法总结了这一有益经验,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时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些规定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得到了交流和沟通,简化了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有利于对法律案重大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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