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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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主旨

本条是对进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集中竞价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依法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均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来讲,多个买方和多个卖方,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报价,每当买卖各方出价相一致时就达成一笔买卖,它属于一个不断买卖的过程。按照目前通行的作法,证券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分下述三种:口头申报竞价交易、书面申报竞价交易、电脑申报竞价交易。

按照本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是证券公司。所谓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证券公司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如果证券公司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则不能成为在证券交易所内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主体。为什么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只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进行呢?其主要考虑是,证券交易所是一种会员制的法人,这个法人除了国家对其进行管理以外,还要受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的管理,如果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就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另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也均是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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