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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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证券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在《审计法》中规定的一种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它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从全局来讲,是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从被审计单位来讲,则是监督其是否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是否遵守财经纪律。

对证券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法》中曾作出有关规定,《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对一些证券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查出并处理了一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效果是显着的。在《证券法》中作出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既有现实意义又有长远的影响,表明证券机构应当有经常的、制度化的经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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