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县

明代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和区划。明朝建立后,大体继承元代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之制,但有所改革,取消了路的建制,仅设府、州、县三级,较元代为简化。

府上隶于京师或布政使司,下辖州、县,为地方二级行政机构和区划。边远地区以府兼辖军户者,称军民府,其地位高于府,其中部分为土府(见土府州县)。两京及各布政使司,一般分别设数府或十余府。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上隶于京师或各布政使司,地位视府;属州上隶于府,地位视县,但多数属州也领有县,实际介于府与县之间。直隶州和属州或下领县,或不领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共有直隶州二十余个(不包括土职),辖境一般较府为小。属州每府数量不一,大致为一至六个,不少府无属州。个别州隶于都指挥使司,如辽东都司原主要安置内属女真人的安乐(今辽宁开原)、自在(今辽宁辽阳)两州。县上隶于府、直隶州或属州,每府辖数县至二十余县不等(包括属州所领县),领县的直隶州或属州,则一般每州辖一县或五、六县。西南地区有一部分府州还辖有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府、州、县除上属布政使司外,又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机构分守、分巡、整饬兵备道的节制。

绢本南京府县图

明代以纳粮数量为标准确定府州县的等级。洪武六年(1373)规定,纳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县也有三等,吴元年(1367)规定,纳粮十万石以上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府州县主管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县。此称始于明,清沿用。

有明一代,府州县置废变动频繁,其数量各书记载不一,据《大明会典》载,万历初有一百三十六府、十一军民府、二百州、一千一百五十八县(不包括土府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