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组织

依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规章制度等,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机构或部门。

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 3种类型:

(1)中央集权制。根据教育事业是国家事业的观点,建立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教育事业。凡地方办学,必须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国是这一类型的突出代表。

(2)地方分权制地方自治办教育的思想占统治地位,中央政府只处于指导和资助的地位。美国、联邦德国属于这一类型。

(3)中央与地方合作制。这是一种介乎上述两者之间的制度,如英国与日本属于这一类型。上述 3种类型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缺点:第一种类型主要能充分发挥中央办教育的积极性,但容易脱离各地方实际,束缚地方办教育的创造性等;第二种类型一般能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等,但也容易造成各地方自行其是、制度纷杂、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缺点;第三种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前两种类型具有的缺点,但实际上都还未臻完善。因此,各国仍在不断改革自己的教育行政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一级设教育部,省、市、县三级分设教育厅(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组织均受中央统一领导。这一组织形式在建国后35年的实践过程中,曾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参照各国有关的先进经验,作过多次或大或小的改进,并且仍在作进一步的研究改革之中。中国的教育事业,现在一般采取国家办学、集体经济组织办学、国家企业事业办学、社会团体办学等方式进行,因而在教育管理上,既有代表国家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也有代表企、事业部门领导和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的教育行政组织。前者是国家或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后者仅属一个系统或部门的教育行政工作单位,在本系统或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各类学校教育工作,但也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系统和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要归口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须经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有关财务、人事、教务等一切学校工作,均由举办的团体或个人自行负责管理,并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