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美、苏、英为巩固其核垄断地位而签订的国际条约。从1958年10月起,苏、美、英三国在日内瓦举行关于停止核试验的谈判,久久未能达成协议。在中、苏关系恶化和法国核试验成功后,美、苏立场逐渐接近。1963年6月,苏联表示愿意考虑美、英1962年提出的部分禁止核试验的条约草案。同年7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开始举行谈判,7月25日,在美、英条约草案基础上达成协议,并由三国首席代表在莫斯科草签。8月5日,三国外长在莫斯科正式签订。此后,约有100个国家加入该条约。1963年10月10日条约生效。中、法等国没有参加。

条约由序言和5项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各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公海)禁止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但不禁止地下核试验;条约无限期有效,但缔约国如断定条约危及本国利益时可以退出条约。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揭露苏、美企图通过这个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而把一切受核威胁国家的手脚束缚起来。主张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并倡议召开讨论实现这一目的的世界各国的政府首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