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被授权者在所授职权范围内,有处理有关事务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授权者须对授权者负责,有服从授权者指挥和监督并向授权者报告工作的义务。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合法的行政机关,授权行为一旦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原则

主要有:

(1)逐级授权原则。授权者一般是对其下属按级别逐层授权,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越级授权。

(2)权责一致原则。所授权限应与其所负责任统一。

(3)授权适当原则。授权的范围、内容、人选、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从实际出发,考察被授权者的知识和能力,以利于行政事务的完成。

(4)授权有限原则。授权者不可将自身不具有的职权或应当自己掌握的重大职权授予下级。

(5)授权监督原则。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在执行授权事务时进行监督,如被授权者违反授权范围,触犯法律、法令时,授权者有权纠正。

种类

大体上可分:

(1)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一般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仅指明工作范围与事项,提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若干原则或要求,而不作具体的工作指派,被授权者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权。特定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的工作、责任、权力等均有明确的指定和交待,下属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2)口头授权与书面授权。口头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用言语进行授权。书面授权是以正式文件或文字指令授权。

(3)正式授权和非正式授权。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非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不按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绝大多数行政授权应采用正式授权形式,以保证行政授权的法制化、制度化

作用

主要表现为:

(1)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间的分工合作,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

(2)减轻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负担,使他们有较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3)增强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4)发挥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各自的专长、知识和技能,相互取长补短,培养行政人才,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