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伦理学

断言善、义务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论证,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认识的伦理学说。源于英国剑桥柏拉图学派、H.西季威克和德国哲学家I.康德的伦理思想。20世纪初产生并流行于英美等国。1903年G.E.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一书,标志着直觉主义形成了完整的伦理学体系。直觉主义伦理学分价值论直觉主义和义务论直觉主义。

价值论直觉主义

它的主要代表是摩尔、O.约翰逊等。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伦理学不应该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研究道德概念。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进行逻辑分析,以确立这些概念的性质和意义。价值论直觉主义者认为,善(恶)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其他道德概念如义务、正当都是从善引申出来的。摩尔指出,只有解决了“‘善’意指什么”,然后才能解决善事物是什么,什么是应该做的。在他看来,“善自身”存在于宇宙中,是不依赖于具体事物、社会生活和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本质。善的这种性质,只能靠直觉来认识,因为善和善事物都是“自明的”,它不需要从别的判断中推导出来。善是简单概念,不能分析,因此不能被定义。但是,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不是自明的,必须从善那里导出,并且只能通过善来下定义。由于价值论直觉主义者根本否定给善下定义和对善进行科学分析的可能性,从而把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同时,由于摩尔等人把善这一道德概念理解为“价值自身”,即超越自然对象和社会关系,存在于时间、空间之外的抽象本质,最终必然使价值与事实脱离,使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与实际生活脱离。

义务论直觉主义

继价值论直觉主义之后,H.普里查德于1912年发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一文,首先提出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后来,W.D.罗斯等人发展了普里查德的思想。30年代又出现了C.D.布劳德所代表的新义务直觉主义。他一方面认为义务是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同时也承认义务对善的依存关系。义务论直觉主义者把对义务、正当等道德范畴的研究当作主要任务,认为义务、正当是不能被定义的直觉范畴,它们都是“自明的”。只有道德直觉才能给人指明他的义务是什么,什么是正当的。人们在道德问题上之所以会发生分歧,是由于人们并不具有同等发达的道德直觉。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看来,道德义务的根据不是社会需要,而是自明的直觉,道德直觉是永恒不变的。罗斯还制定了七组自明的义务,即忠实、知恩、行善、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做恶、正义或公正、自我修养。这些永恒的道德义务,指的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它们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性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强调为义务而义务,认为只要人们根据义务感去行动就是正当的,至于行动的性质,即社会结果并不影响对人行为的评价。这样,他们不仅把义务变成了没有具体社会内容的纯粹形式的要求,而且也取消了正确评价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其结果,使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道德观念和行动都成为正当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