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首相

英国内阁的首脑。按惯例由英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后,1714年德意志汉诺威选侯乔治一世继承英国王位。他因不懂英语,不谙英国国务,1717年起停止参加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财政大臣R.沃波尔受命主持内阁会议,成为事实上的第一位首相。此后,内阁就通常由第一财政大臣 (有时也由其他大臣)主持。首相的地位和名称是1783年的W.皮特(小)内阁正式确定下来的。1878年首相B.迪斯累里签订《柏林条约》时,首相名称第一次见于公文。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1902年起形成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由英王任命的宪法惯例。至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首相一词始为法律确认。

英国首相府唐宁街10号

首相的职权虽然绝大部分没有法律正式规定,但根据惯例首相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主要有:任免内阁成员和其他非阁员大臣,并向英王提交任免名单;领导内阁,决定内阁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用自己的观点归纳内阁会议的讨论,形成内阁决议;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政府工作;在议会中代表政府为政府的决策辩护;提请英王任命高级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级官员;决定政府各部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成立、合并和撤销,对各部业务进行总的指导,解决各部间的争议;等等。内阁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因此首相有责任回答议会的质询,向议会报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为议会多数党领袖能操纵议会,并且有权建议英王解散议会,宣布重新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