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中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指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见彩图)

北京市房山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沿革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因此这种办案方式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随后其他一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巡回审判办法,如《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和《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政权就地办案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1942年抗日根据地颁布的《巡回审判办法》(载于晋西北行政公署编《法令辑要》)

方法

基层法院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人民法庭”,属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外,对简单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就地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辖区以内巡回审理,也可以不巡回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就地审理的上诉案件,除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但不得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

优越性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和依法应诉都很方便,节省时间、费用。这种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和群众相结合的好形式,便于法院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及时地正确地受理案件。就地办案深入群众,可以得到基层组织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还可以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取得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