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保险企业。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是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的头九年,是大发展时期。总公司成立之初,就先后建立了华东、东北、中南、西北、西南五个区公司(于1953年6月撤销),建立了除西藏、台湾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分公司,并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代理处,开展保险业务。当时经营的国内保险业务有:国营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农作物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旅客强制保险等。国外业务有:船舶保险、远洋货物运输保险。1959年,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在少数口岸城市保留分支机构,办理与外贸有关的保险业务。

1978年以后,保险的重要作用重新为人们所认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和新建分支机构。198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成立。同年9月,国务院决定其总公司自1984年1月1日起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对分支公司实行垂直领导,为公司的充实、完善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截至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内保险业务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等共 130余种。涉外保险业务开办的险种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石油天然气开发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投资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核电站保险等近80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着“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致力于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它在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定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利方面,以及在发展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方面,在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