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狭义指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而出现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的服务措施;广义指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服务措施。

基本内容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西方福利思想的发展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强调保护孤寡,犹太教、基督教等教派宣扬博爱、助人、公平的宗教教义,都包含有福利的思想。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以宗教为主要形式的私人慈善机构和组织,专门从事救济贫民的工作。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开始以立法形式对贫民实施救济。18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分工专业化的进程加快,随之带来了贫穷、伤残、失业、犯罪等日益严重的社会弊病,劳资冲突等社会矛盾大大加剧。家庭、私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已无力解决与日俱增的社会问题和福利需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开始寻找产生社会弊病的原因和解决办法。19世纪初叶,空想社会主义者C.H.de圣西门、C.傅立叶、R.欧文设计并亲自实践了一系列社会改革的方案,试图建立平等、幸福、和谐的理想社会,提出了改善劳工待遇、增进社会福利、消灭贫穷的主张。18、19世纪的社会福利工作受自由主义的影响,认为贫困是个人无能和懒惰所致,应由个人负责,国家不负担救济和帮助贫穷者的责任和义务,私人可以举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而不受国家干预。19世纪末20世纪初,慈善组织运动发展成为推行社会福利的主要机构。英国于1869年和1884年先后建立了“慈善机关联合会”和托因比服务所;1886年美国建立了邻里协会。这些慈善团体和社区睦邻组织的建立,标志着慈善事业开始向社会化、制度化发展,社会福利开始被列入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范畴。英国统计学家C.布思在《伦敦居民的生活与劳动》(1891~1903)一书中提出,国家有责任通过抚养病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儿童,使他们摆脱就业竞争;有责任保障有生存能力者的生活。此后,逐渐形成国家应保障最低国民生活水平的福利观念。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有力地促使国家干预社会福利。政府开始介入对贫穷、失业、疾病等问题的处置,以广泛的社会福利规划和措施提供基本经济保障和社会服务,成为近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石。

中国福利思想的发展

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早已形成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风尚和道德观念。先秦儒家提出了“使老有所终”、“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等思想和主张,对中国福利思想的产生有积极影响。清朝末年发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维新运动,宣扬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民权的进步思想,西方的福利思想和福利主张开始在中国传播。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把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理想通过自己的政治主张和革命实践表现出来。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设置了内务部,掌管赈灾、救贫、慈善等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政府、私人和外国教会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带有恩赐观点和人道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国民党统治地区领导了广大工农运动,促进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救助贫困、保护妇女儿童等方面的福利思想的发展。在革命根据地则形成了一套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福利思想。

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

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疾病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责任固定下来。此后50年内,大多数欧洲国家相继采取社会保障立法和措施。1942年,英国社会福利专家W.H.贝弗里奇领导的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际委员会发表《社会保险和有关的福利问题》的报告,提出社会应保障人人享有免于贫困、疾病、愚昧、污染和失业的自由权利,根据这一思想,英国工党政府先后通过和实施了《家庭津贴法》(1945)、《社会保险法》(1946)、《国民健康服务法》(1946)、《国民救济法》(1948)等社会福利法案,推行高增长、高消费、高福利政策,主张政府对全部社会福利负责。1948年,英国宣布建成“福利国家”。西欧、北欧以及美洲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行。“福利国家”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它把国家对部分人的社会责任变为全体人民的权利,把消极的救助变为积极的预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发展。70年代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福利国家”愈来愈感到政府已无力负担日益沉重的巨额福利开支,不得不调整政策,削减福利费用,主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私人合办福利事业,强调社区和家庭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

普遍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福利事业难以全面展开。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救助,表现为救济性质。除政府向贫民发放有限的救济款物外,主要采取积极鼓励、赞助宗教慈善团体和其他志愿机构的办法,让它们充当主角。

苏联的社会福利制度

苏联从建立苏维埃政权起,国家就宣布对工人和城乡贫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全部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并把社会福利纳入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的全面计划的系统之中;普遍实行了工人、职员、集体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发放补助费;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安排工作。国家对全体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政府和社会兴办了一系列社会福利设施,如建立养老院、休养院等;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开展家庭访问辅导工作,为残疾者提供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免费为残废者安装假肢、整形、提供特制交通工具等;制订了《科学工作者优抚保障条例》、《苏联国家优抚金法》、《集体农庄庄员优抚和补助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

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时期,社会福利工作主要为战争服务,表现为优待革命军人家属、烈属、残废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医治战争创伤,根除贫困的根源,社会福利工作主要是以救济为主的救济性福利事业。国家接管和改造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办的“救济院”,封建性的“善堂”、“节妇堂”和接受外国津贴的各类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设立生产教养机构,改造妓女、游民、乞丐,收养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残幼;开展贫苦农民、城市贫民和残疾人的生产自救工作。5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和社会通过兴办各种形式的福利工厂,为残疾人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保护残疾人充分行使劳动的权利;通过兴办各类福利设施,为孤老残幼等提供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通过兴办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和集体福利,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福利需求。197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作为社会发展指标之一的社会福利工作,在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调解人际关系方面,越来越起到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中国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的原则是:从国家的国情、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完善和发展。现阶段中国社会福利工作的内容包括:

(1)公共福利和集体福利事业。主要有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妇幼保护和文化、教育、娱乐等公共福利设施。

(2)优抚对象的福利。指对荣誉军人、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医疗、休养、康复、安置等项社会服务和福利服务。

(3)儿童福利事业。主要有儿童保护,孤儿照料,残疾儿童的收养、医疗、康复、教育,失足青少年教育。

(4)老年人福利事业。通过兴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福利设施,为老年人(包括孤寡老人)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福利服务。

(5)残疾人福利事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教育、康复、文化娱乐的条件和设施,生产残疾人使用的各种假肢和特殊用具,以及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等。

社会福利的发展趋势

社会福利经历了从消极救治到积极预防、由部分人的社会责任转变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的发展历程。它的发展趋势是: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为全社会共同关心;在国家的统筹下,日益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相结合,创造有利于社会成员个人与集体发展的社会环境;通过推进社会的现代化,加速科技革命,加强家庭和社区等的功能,进一步改善公共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国民教育,进行城市改造,增加住宅和公共福利设施,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质量。

参考书目
  1. 白秀雄主编:《社会福利行政》,三民书局,台北,1981。
  2. 周永新编:《香港社会福利政策评析》,天地图书有限公司,香港,1984。
  3. 杨祖功选编:《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北京,1986。
  4. 朱传一主编:《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北京,1986。

参考文章